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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公告
依內政部 112 年 4 月 20 日修正發布「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人工登記謄本原每張新臺幣 5 元,修正為新臺幣 10 元。
新北市淡水地所公告:淡水區新市段於87年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地段名誤繕為「新巿段」,為維護民眾權益,即日起更正為「新市段」並生效,於區段徵收作業完成後至公告日止,所核發之謄本不因地段名誤繕而影響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