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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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係依循電子簽章法,建置安全及可信賴之網路環境,透過網際網路申領「地籍地政電子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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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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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維護使用者之契約自由原則,
本人同意以使用本系統產製具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作為通信及交易之基礎,
取代傳統公私領域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確定之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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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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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使用網路作業申領地政電子謄本前應先查閱本網站各項最新消息、公告及系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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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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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執行領件功能時,如點選「預覽列印」,本作業之系統會將申領結果顯示在畫面上,
提供申請人查閱各項資料內容,並可執行「存檔」或「列印」功能,將申領結果留存或列印,
惟此為已解密之明文資料,已不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四條書面為之要件;
若需要將申領結果提供給機關單位或公司行號時,
可利用上該申領結果首頁之檢查碼或點選領件「未/已下載」功能,逕為下載加密檔,
供驗證者(或單位)親自執行謄本查驗動作,將驗證結果顯示於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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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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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瞭解並同意,營運廠商中華電信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申請人一切申領及交易紀錄,
以確保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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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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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之系統將保證申請人身分資料之私密性,在未徵求申請人同意前,
不會任意將申請人個人資料作任何商業用途,或洩漏給第三者。
但以下狀況除外:
1. 基於法律規定。
2. 司法機關基於法定程序要求。
3. 為保障本作業之系統安全或其他申請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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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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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之系統禁止申請人透過自動化程式進行資料自動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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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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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遵守本同意書規定致生損害等,將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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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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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慎重周詳,保障申請人權益,
資料提供之主管機關得保有修改本同意書及使用規定的權利。
任何的修改會即時更新並公布於網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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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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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同意書未規定之事項,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內部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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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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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謄本之處理及利用,申請人應注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9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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