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
為了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公益性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的私益性,
認為原規定公開所有權人全部姓名及住址資料,逾越了比例原則,故改以去識別化方式,
僅公開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
(申請部分地址隱匿者外),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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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謄本:
申請身份:
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與登記名義人代理人得以申請。(須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申請內容:
申請以登記名義人本人之統一編號提出申請,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則以第二類謄本內容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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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謄本:
申請身份:
任何人均得申請。
申請內容: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二類謄本資料,登記名義人若有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則顯示部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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